案涉工程系未完工工程,双方当事人现已解除合同,但已完工部分仍应按照《复工协议》约定的质保金条款,对于合同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已经到期的部分,应返还质保金并承担法定保修义务;对于缺陷责任期未至届满的,应预留至期满再行返还。
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的质保金实质为工程款,质保金到期后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返还。质保金对应的是缺陷责任期,缺陷责任期是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保金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之日起计算。工程未完工合同即解除的,质保金条款依旧有效。因本案工程系未完工工程,工程主体已通过有关部门质量检测确定为合格,且双方已就主体工程保修费用承担问题达成共识,故对于质保金返还的期限,本案从案涉工程主体质量检测合格之日起计算。
承包人海天公司和发包人华峰公司于2014年11月26日签订《施工合同》,合同签订后,海天公司进场施工,后因华峰公司未按照约定足额支付工程进度款、返还履约保证金等,开云 开云体育导致案涉工程停工。双方经协商于2018年3月8日签订《复工协议》,就有关款项支付和复工事宜进行了约定。经华峰公司委托,西安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对案涉工程主体结构工程质量进行检测,于2018年4月26日出具《检测报告》,认为施工质量满足设计要求,符合国家标准要求。2018年8月9日,海天公司向华峰公司发出《工作联系单》,就华峰公司对其造成的损失提出索赔。后海天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华峰公司支付工程款、违约金、律师费、保全担保费和保全申请费等费用。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
第七条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的,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第八条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开云 开云体育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第九条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从保证金或银行保函中扣除,费用超出保证金额的,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进行索赔。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损失赔偿责任。
由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发包人负责组织维修,承包人不承担费用,且发包人不得从保证金中扣除费用。
第十条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承包人请求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满二年;
(三)因发包人原因建设工程未按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九十日后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九十日后起满二年。
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后,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履行工程保修义务。
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第四十一条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院认为:关于质保金期限应如何认定、应否扣除76740元质保金的问题。海天公司主张案涉工程为未完成工程,不存在保修期,不应扣除76740元质保金,华峰公司则主张质保金未至退还期限。本院认为,质量保证金是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与承包人的法定质量保修义务不同,质量保证金条款依赖于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对应的是“缺陷责任期”,而非保修期。缺陷责任期是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除外)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保修期是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保修义务是承包人的法定义务。本案中,根据已查明事实,案涉工程系未完工工程。双方当事人现已解除合同,但已完工部分仍应按照《复工协议》约定的质保金条款,对于合同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已经到期的部分,应返还质保金并承担法定保修义务;对于缺陷责任期未至届满的,应预留至期满再行返还。华峰公司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后,不影响海天公司依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履行工程保修义务。故原审判决以案涉工程主体质量检测合格之日起算质保期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西安华峰置业有限公司、西安天朗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从业经验:在非诉领域,先后为河南农开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河南省中豫文旅有限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等单位提供法律服务,熟悉合同审查及常用法律文书的处理。
在诉讼领域,多次参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劳动争议等民商事案件,具有丰富的民商事法律服务经验。返回搜狐,查看更多